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
(2005年1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《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《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)
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,海關責令整改,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。
(一)熱處理/熏蒸處理設施、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;
(二)除害處理達不到規定溫度、劑量、時間等技術指標的;
(三)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范,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;
(四)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;
(五)木質包裝除害處理、銷售等情況不清的;
(六)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,質量記錄不健全的;
(七)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的;
(八)其他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。
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,海關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,并予以公布。
(一)因第十三條的原因,在國外遭除害處理、銷毀或者退貨的;
(二)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;
(三)倒賣、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
(四)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;
(五)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。